国际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是不一样的,它解决的不是主体投资者与当地合作伙伴之间的商事争议,也不是投资者母国与投资所在国的政府间争端,而是私人投资者作为一方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企业对它不是很熟悉,运用也很少,主要使用者是欧盟和美.国的投资者。
国际投资仲裁的实体法律依据是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含有投资章节的区域贸易协定以及《能源宪章条约》等多边协定。这些投资协定通常采取比较广义的投资定义,被涵盖的任何投资因为东道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违反投资协定项下义务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考虑提起仲裁。仲裁的投资范围较广,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金钱请求权、特许经营权等。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有哪些?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端发生前订立的将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其特点是:
第一,它是当事人之间在争端发生前所达成的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
第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而是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已经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其特点是:
第一,它是当事人之间在争端发生之后所达成的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
第二,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其内容是将特定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单独的协议。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书,都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端通过仲裁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的约定,这是仲裁协议最重要的内容。如无此项约定,便不可能有仲裁的发生。
第二,提交仲裁的事项。即将什么样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这是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做出界定的依据。如果仲裁庭裁决的事项超出了该项协议的范围,则超出协议规定的范围的事项所作的裁决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即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及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人选。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就其他与仲裁有关的事项做出约定,如仲裁地点、仲裁应当适用的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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