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投资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国际投资的协议主要有四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专门处理对贸易具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在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方面服务贸易的规定,其与国际投资联系较为密切的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明确规定了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原则,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与国际投资具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用于投资,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可能构成投资障碍。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中的补贴指在某一成员国的领土内,由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采取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者价格支持,和由此而给予的某种优惠。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申诉补贴,受损害的成员方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者救济方法对其损失予以弥补。在国际投资中,由于该协议普遍适用于一国所有内资和外资企业,因此东道国的投资激励措施可能构成该协议所定义的补贴行为而受到该协议的管制。在上述协议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我国外资立法具有直接影响。
一、跨境债权债务抵销可以么?
中国作为外汇管制国家,外汇管理时分为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予以管理。简单地说,资本项目就是关于资本的输入与输出的移动,经常项目则是指与贸易及服务交易有关的东西。另外,在外汇管理法律实务中,经常项目下的管理又分为贸易和服务贸易(又称为“非贸易”),分属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处的贸易科和服务贸易科管理。
1、贸易项下中的抵销
虽然对于贸易项下禁止抵销的明确法律依据并不存在,但是,在中国,政府为了管理并把握贸易交易的外汇流入或流出,实行“外汇核销”管理制度,因此,在实务管理上,贸易项下的国际抵销是不被允许且无法实现的。(该原则又被俗称为“收支两条线”,即“收”与“支”之间是不同部门进行管理,不可以经行相互抵扣)
2、服务贸易项下的抵销
在服务贸易项下,像贸易项下的核销这样的制度并不存在。但是,国务院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扣。”因此,在法律上对于服务贸易项下的抵消是被明令禁止的,但是,有的银行往往有这样一种认识“因为外汇管理局并没有相关通知,因此对此并没有禁止”。在实务中,因为外汇管理局很难掌握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交易信息、服务贸易合同容易造假等原因,在非贸易项下的国际抵销的案例是大量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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