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中,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适当的争端解决方法。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仲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采用。仲裁是指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并同意双方均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存在着派生仲裁请求权。本文拟对索赔的基本理论作一简要介绍。1、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衍生仲裁请求权的概念上,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衍生仲裁请求权首先必须涉及衍生诉讼权,又称衍生诉讼权。派生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追究公司机构成员的责任并通过诉讼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按照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正常情况下,当公司利益受到侵犯时,只有公司本身才能提起诉讼。但是,当公司的控制人或某些股东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而对公司采取行动,使得以公司名义起诉变得不可能或困难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股东的这种诉权来源于公司原有的诉权,是一种派生的诉权。在仲裁中,与法院诉讼中的派生诉讼权一样,也存在“派生仲裁请求权”问题。在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索赔权基本上没有问题。由于本公司与其他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相关法院解决。当公司懒于提起诉讼时,各国法律一般规定或承认股东可以根据相关要求取得公司的诉讼权,并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代表公司的诉讼权利可以从公司原有的诉讼权利中派生出来。但是,当本公司与他人订立仲裁协议时,本公司的原始请求权显然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是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申请仲裁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无视公司与其他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排除行使仲裁请求权,并且仍然允许股东代表公司在法院行使衍生诉讼权,股东行使的派生诉讼权利为“无水源之水,无森林之木”。因此,当公司已与他人签订仲裁协议,且懒于对他人行使仲裁请求权时,股东此时代表公司提出请求的权利应为公司原仲裁请求衍生的仲裁请求权,而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2、衍生索赔的价值当本公司与他人有交易关系且他人侵犯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怠于行使对他人的仲裁索赔权。这里所指的“其他人”不超过两类人,一类是与公司有贸易关系的公司股东,另一类是与公司有贸易关系的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因此,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仲裁请求权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与公司有交易关系的股东在交易中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自然不同意或不愿意对自己提出仲裁请求,可能导致公司怠于根据仲裁协议行使仲裁请求权;另一个原因是,虽然与公司有交易关系的人不是股东,即股东以外的人,但公司的一些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有利益关系。这些股东不同意或不愿意对股东以外的人提起仲裁,导致公司延迟对股东以外的人行使仲裁请求权。虽然仲裁本质上是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双方必须以仲裁协议的形式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出发点,这并不排除将仲裁条款的范围和作用扩大到在合理和必要的情况下表面上未签署合同的第三方。就可能产生衍生索赔的事项而言,如果本公司已与他人签订仲裁协议,且本公司因股东内部原因或其他原因不愿提出仲裁索赔,少数股东或某些股东应能够援引公司与其他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作为正式申请人对其他人提起仲裁。为了保护部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程序进行修改是必要和充分的。我们没有理由否认公司股东愿意解决公司与其他人(包括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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