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法律成立的仲裁组织,拥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等。常设仲裁机构已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组织形式。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分为三类: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以及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其中,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又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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