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多个仲裁委有管辖权怎么确定管辖
赵某与某外企北京代表处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安排到山东负责销售工作,同时工资由济南某外服公司代为发放。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赵某能否向工资发放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呢?
赵某于2008年2月15日应聘到法国某医疗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北京代表处)从事销售主管工作,具体负责山东省,月工资8000元,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3月13日,北京代表处与济南某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协议,受北京代表处委托,赵某的工资由外企服务公司发放;养老保险费由其缴纳。赵某工作至2009年2月15日。2009年3月10日,北京代表处口头通知赵某离职,并由外企服务公司发放了赵某2月份的劳动报酬,但未支付赵某经济补偿。赵某于2010年2月1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北京代表处和外企服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外企服务公司辩称,自己与赵某系人事代理关系,无实际用工关系。北京代表处辩称,法国某医疗公司才是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其有义务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本代表处只是用工单位,没有与赵某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与责任。同时,北京代表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北京代表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2条、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外企服务公司的注册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此案涉及两个被诉主体,故属于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管辖范围。赵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2月15月至2009年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赵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2月2月至2009年2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赵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因北京代表处未按时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仲裁庭裁决:北京代表处支付赵某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2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元、补偿金8000元。(记者高原通讯员王凤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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