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共同过失原则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债权人过错的阶段性,注意在诉讼过程中与债权人过错的区别。过错通常发生在诉讼之前,或者从诉讼延伸到诉讼阶段。诉讼过程中的错误主要表现为滥用执法程序或错误的起诉对象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行为。注意力和滥用权力之间的区别。滥用权力是指权利人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例如,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权利人在媒体上公开指控某人侵犯其专利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被告采取了诉前禁令措施,但法院最终没有承认被告的侵权行为。债权人过错的举证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就是对权利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程序是,当债权人起诉侵权人侵权时,侵权人可以提出债权人有过错作为抗辩,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此时的证据应由侵权人承担
在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忽略了过失相抵原则
,债权人故意诱使他人侵权或明知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而未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情况并不罕见。侵权人的利益达到一定程度后,可以通过索赔获得利益。类似情况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债权人行使权力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遏制对手,而且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权利人一般对市场占有率高、采用主流技术、无专利积累的企业或经济实力强的企业采取措施
3。债权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在诱导或放纵的行为特征中,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甚至占主要地位
然而,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显然被忽视,很少被学者提及。到目前为止,作者在中国还没有看到因知识产权所有人自身过错而减少侵权人责任的报道。究其原因,是债权人的过错没有诉讼中的过错明显,司法实践中难以发现或证明。就中国的现状而言,为了防止外国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对国内企业进行不当压制,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信息分析预警体系和危机应对保障体系是不够的。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救济手段是注重“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全文7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