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很简单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很明确,且是公对私、单位对职工、社会对个体的关系,处理起来是相对是容易的,如果涉及的谈判或权利主张中的协商,一般做到“三以”即可:
1、以法服人。
须熟悉掌握关于工伤处理及工伤待遇的相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定,在谈判或协商中能准确把握与熟练运用。
2、以理服人。
以明确的法理、中肯的道理来支持自我主张,不浮燥、不过度、不过份、不刁钻、不辱骂与缠闹。
3、以情服人。
客观陈述情理与困难,点燃对方的人性之火,博得对方同情,一般能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一、工伤索赔过了时效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以及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以上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我们说的工伤赔偿的时效,其实也就是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法律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如果遇到工伤赔偿纠纷而无法解决的,最好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起诉讼,否则的话对自己的利益是很不利的。
二、工伤索赔要哪些程序
1、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2、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3、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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