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夏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39号)的要求,为保证地区均衡生产用电,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根据本市电力供应方案的要求由企业安排职工为期一周的停工休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连续生产型企业在2004年7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安排职工停工休假的,视同企业本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可以自9月1日起,每周安排1天公休,6天工作以折抵集中休息的时间。
二、企业在职工集中休假期间不得减少其工资收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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