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问
时间:2023-06-10 10:37:58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全面推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京劳社就发[2003]29号)精神,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及《求职证》的办理

(一)凡符合求职条件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均可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申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样式附后)。

(二)农村富余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3、有职业技能人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三)持《求职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到乡(镇)职业介绍所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并享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免费的就业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等项就业服务。

(四)《求职证》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由乡镇职业介绍所负责核发。《求职证》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有效期自行作废。

(五)持有《求职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应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促进就业服务,定期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求职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聘备案手续的办理

(一)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在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单位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介绍信;

2、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

3、《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及被招聘人员的《求职证》;

4、劳动合同书;

5、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认真做好用人单位招聘备案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录入单位招聘备案台帐,创造条件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对于用人单位备案时提交的《求职证》,是本区县求职人员的,直接退回到本人乡镇职业介绍所,非本区县求职人员的,《求职证》由负责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为妥善保管。每季度末通知求职人员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并由其负责统一收回。

三、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流动就业档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各乡镇职业介绍所应为在乡镇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流动就业档案。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一)学历证明、职业技能资格证明;

(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服兵役证明;

(四)加入党团组织证明;

(五)《就业手册》;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就业手册》

(一)用人单位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后,为被招用人员申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手册》(简称《就业手册》)、(样式附后)。《就业手册》用于记载职工的就业经历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期间,《就业手册》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将职工个人的就业经历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如实填写进《就业手册》,并加盖本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印章后交给职工个人。个人要将《就业手册》交到乡镇职业介绍所,待下次求职提出使用。

(三)《就业手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由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名册统一发放。对已持有《就业手册》的,不再新发。

(四)全市《就业手册》编号采用11位数字统一格式。第1位为区县名称汉字第一个字,后加连字符“—”,第2、3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4至10位数字为该区县当年核发的《就业手册》序号。如朝阳区2003年第1本《就业手册》的编号为:朝-03000001.

五、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乡(镇)职业介绍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开展面向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项就业服务。

(一)对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乡(镇)职业介绍所应建立求职人员登记台帐,及时将求职人员的情况录入计算机。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计算机录入管理,建立人员数据库,通过区县职业介绍信息网络,为求职人员推荐就业岗位。

(二)区县、乡(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建立固定的职业介绍服务场所,做好日常服务,并通过定期举办农村富余劳动力专场洽谈会、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等措施,加强用人信息的采集,满足用人单位招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

(三)区县、乡(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加强职业指导员自身队伍建设,将职业指导贯穿于职业介绍的全过程,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指导,通过建立面谈咨询和定期跟踪调查等项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求职人员的实际状况。对于不同类型求职人员的需求,组织职业指导培训班,讲授求职技巧,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选择职业培训的方向,使其尽快就业。

(四)区县、乡(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认真开展职业培训服务,为求职人员提供及时的职业培训咨询服务和指导,同时,加强职业培训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发布各类职业培训信息,向培训机构传递职业培训生源信息,将经过培训鉴定合格的人员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积极推荐就业。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求职人员的技术素质状况、就业意向及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情况,积极组织和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区县职业培训学校要带头作用,同时,也要积极调动其他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对非职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核发《北京市就业、转业结业证书》,对符合技术等级鉴定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技术等级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样式(略)

2、《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手册》样式(略)

3、《招聘职工花名册》(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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