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劳动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3-05-10 11:00:30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这里,需要明确“住所”的含义。对于劳动者,以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用人单位的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仲裁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在进入仲裁程序后,还需要调解吗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是仲裁程序的必经程序。仲裁庭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仲裁调解书。

仲裁庭是否应当将开庭情况制作笔录当事人能否要求补正记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记录人员记录开庭情况时,应当客观、准确,对开庭主体、开庭时间和地点,特别是开庭经过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必须尊重事实,如实记录,客观反映各方面意见。

开庭笔录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宣读,或者让他们阅读。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他们有权申请对记录予以补正。申请补正开庭笔录是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重要权利,仲裁庭应当予以尊重:补正申请合理,仲裁庭应当给予补正;仲裁庭认为补正申请确实没有理由的,可以决定不予补正,但必须记录该补正申请。

哪些争议案件可以先予执行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但是,仲裁庭只有裁决权,没有执行权。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后,应当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经过审查,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二,申请人的经济困难,仲裁庭必须裁决先予执行,否则,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第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1)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2)第三人有权了解申请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陈述自己对劳动争议的意见。(3)有权就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由其承担的义务提出自己的主张。

(4)第三人应当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其所确认的义务。

申请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有哪些具体权利

申请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主要享有的权利:(1)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3)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除此之外,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查阅庭审材料、请求调解、申请复议、起诉和申请执行等权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和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哪些情形属于仲裁时效中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项事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保护权利的障碍或原因。只要某一理由足以构成权利人行使请求保护权利的障碍,就构成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实践中,权利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死亡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权利人已向义务人提出申诉要求等待回复等,一般可以构成正当理由。

对专门性问题是否需要鉴定由谁确定鉴定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规定,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仲裁庭可以决定对某一事项进行专门性鉴定。仲裁庭认为某一事项不由专门性机构或者专业研究人员进行鉴定,没有鉴定意见不能或者难以作出正确或者科学判断、结论的,可以决定进行鉴定。第二,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当事人约定鉴定机构,是确定鉴定机构的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鉴定机构由仲裁庭指定。实践中,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时,应当指定具有鉴定能力和依法具有从事鉴定业务资格的鉴定机构作为本案某一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

哪些情形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以什么方式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存在某种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朋友等。(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有上述情形,可以自行回避,即自动要求退出办理本案的仲裁活动。仲裁员有上述情形,当事人也有权利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原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在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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