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若对结果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则需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前行政诉讼,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在工伤认定申请被人社部门接收并处理之后,还需等待其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进而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判断。工伤职工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
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伤情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收到鉴定结论之后,按鉴定结论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 伤 认 定 结 果 不 满 意 , 如 何 维 权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会组织在15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果不满意的申请。经工伤认定机构复核后,作出最终决定。
若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会组织,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若再次鉴定结果不满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会组织,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会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会组织,可以通过申请复核、再次鉴定,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若再次鉴定结果不满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会组织可以通过申请复核、再次鉴定,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若再次鉴定结果不满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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