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我市从去年开始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从前一阶段运行的情况看,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工资保障金交纳情况较好,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工资保障金缴纳情况仍存在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管理职责,做好保障金专用帐户的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对于已经开工而至今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要进行清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及时将资金存入指定专用帐户。对故意拖延或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其责任归属,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施工企业暂停办理企业资质年检。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企业资质证书,禁止其从业资格。
要进一步完善备案和监督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互通信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时发现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抄送工资保障金缴纳情况,通过完善备案和监督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积极推进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工作,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由单位留存的一份要保存在施工工地备查,另一份必须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禁止单位扣留。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的劳动合同书、考勤单和工资支付表,规范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工程竣工10日内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工程工资支付情况,并在施工场所进行公告。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在10日内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仍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主动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从速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和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在2005年9月、10月间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严防新的拖欠发生。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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