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诚信教育贯穿在整个仲裁程序中,虚假仲裁者滥用仲裁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进行虚假仲裁现象的背后,是其诚实信用品质的丧失,有必要在仲裁程序中引入诚信仲裁教育制度;2.加大力度宣传虚假仲裁的法律后果;3.建立完备的虚假仲裁案件审查机制;4.仲裁机构应当提高仲裁员的准入标准。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探索新机制
1月4日,记者从市劳动争议仲裁处了解到,2006年全国将安排审议的39件法律案中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项目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和《促进就业法》。市劳动争议仲裁处将继元处长告诉记者,2006年市劳动争议仲裁处是一个调研年。面对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继续上升,处理难度明显增大的严峻形势,市劳动争议仲裁干部克服困难,扎实工作,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仅2001年至2004年北京市的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就为54360件,是1995年《劳动法》实施之前案件总数的近30倍。
在案件大量上升,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市劳动争议仲裁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地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首都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肯定和信任。
针对非公企业数量逐步增加,劳动争议比重不断上升的状况,为及时发现争议,化解矛盾,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北京市确立了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地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思路。一是试行在街道、乡镇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成立独立于企业之外,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前移,填补非国有制企业一般没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现有企业调解组织萎缩、无法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的空缺,减少和避免了劳动争议直接外部化的现象。
建立集体争议和突发事件的排查、协调、处理机制,明确职责,突出重点,确保稳定。针对当前集体争议规模大、人数多、分布广、影响大的特点,本市建立了由仲裁、信访、劳动工资、监察和就业等多系统、多部门组成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体系及运行机制,明确由仲裁部门牵头,负责对重点时期、重点单位、重点案件进行排查、监控、协调和处理,对集体争议动态和隐患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协调、早解决,在全市构筑起了集体争议预防和处理的立体网络。
发挥工作、企业家协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探索劳动仲裁三方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自2002年11月起,本市采用了由工会和企业方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组庭、审理和合议工作,对一些冲破突激烈的争议,采用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组庭合议审理的方式。由专职仲裁员和工会、企业方的兼职仲裁员共同组庭、共同合议的方式,增加庭审透明度。截止到2004年底,共有301名兼职仲裁员参与了614个案件审理,参与率达案件总数的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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