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准时交付房屋,则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本项权益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而来的。具体执行方式为:在规定的交房日期结束之后的合理时间段内,购房者需向开发商发放一份关于催促其尽快完成房屋交付工作的通知函;在接下来的三个月期限之内,如果开发商仍然没能如约完成交房,那么购房者便有权依法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基于这些款项产生的活期利息部分。
此外,如果在此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涉及到违约责任条款的话,那么开发商还需要针对这种逾期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房产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问题,给予了购买者通过提前通知来决定是否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理措施的权力。即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如果开发商仍然无法按时交房且未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推诿逃避责任,那么购买者就可以选择终止购房合同。
然而,如果开发商能够在催告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工作,那么购买者将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逾期天数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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