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购房者遭遇了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不测事件,他们应当立即展开措施,提起诉讼以敦促开发商履行合约。具体而言,如果购房者有意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首要任务便是遵循法律法规,实施相应的催告程序。
其次,在经过催告后,如果开发商仍旧未能按照约定如期交房,且该逾期时长已达到了三个月之久,此时购房者便有资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益。换言之,购房者欲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三大先决条件:
其一,开发商切实存在着延迟交房的事实;
其二,已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件;
其三,非出于开发商意愿导致的交房推迟超过三个月,并且经过开发商催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形。关于购房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时效,自发出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内,只要购房者愿意,可随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然而,若业主拖延至一年期限之后方才提出维权请求,则将永久丧失此项法定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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