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行为中,逾期交付房屋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通常被视为违反了契约约定。如果在收到买方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内,卖方能够提供合理原因并交付房屋,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逾期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反之,如果卖方未能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且未向买方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买方有权解除购房合同,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将由卖方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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