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存在的合同条款中,若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那么就应当严格遵循该等条款进行相应计算。而当合同中并未作出任何相关规定时,便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准则进行处置。具体而言,参考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由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以此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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