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开发商未能履行预定的交房时间所规定的义务,而实际上已造成了逾期违约,那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也就是购房人便具有权利撤销购房合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退房。详细地说,当符合法律规范的交房时限到期的那一刻起,应该向开发商发送一份房屋催交通知书,以敦促其尽快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之内,开发商仍然未能成功地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购买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交退房申请,并且依据合同约定获得退还全部已经支付的房款,并额外支付在这段期间所产生的活期利息作为对等的补偿。除此之外,如果双方曾经对于延期交房的问题设立过违约责任条款,那么违约方,也就是开发商还需要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目前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发商出现延迟交房行为的时候,购房者如希望解除购房协议,首先应当发出催告函,然后等待催告期结束之后的三个月内,如果开发商还是无法按时交房,那么购房者将有权利选择退房。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即使开发商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了交房,但是购房者暂时仍不能主张解约,只能要求开发商按照实际延误天数计算出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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