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住宅项目的交付日期可能会有所延迟,然而,作为房地产开发者,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购买方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然而,如果是因为开发商自身的原因而无法如期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那么购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还可提出索赔请求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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