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平市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开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开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00元/月调整为6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8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时。另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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