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江西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22日,记者从省人保厅获悉,这是江西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七次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简称三险)和住房公积金,据了解,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和江西三地有此做法。
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为:一类区域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8.7元/小时,一类区域包括南昌市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类区域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8.0元/小时;三类区域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7.3元/小时;四类区域6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6.7元/小时;五类区域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6.1元/小时。实际调整后,五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21.5%,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8.7%。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我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的。按照国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的要求,我省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
全文6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