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以免责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担保人免责的六种情形及七种例外
1.根据《民法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2.根据《民法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
(1)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被核销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额保证中,单笔交易的效力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
(3)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涉案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4)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与原保证人形成合意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6)保证人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7)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免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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