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障债权人权利
6月21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对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企业破产法》,进行首次审议。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缺乏一部可操作的市场退出法———《破产法》已成为我国发展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明显障碍。
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十年的时间。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是这个破产法在现在的市场情况下已经完全不适合。现行的破产法主体范围很窄,关注的是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行政干预的色彩太过浓厚。从立法角度来讲,现代的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的回归,而是权利本位的延续与完善。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却忽视了对人利益的保护,这与市场经济的规则不符合。
从技术层面来看,现行的破产制度在破产界限的认定、对债务人的强制性义务规定、监督机制以及的职权规定等方面都偏向于维护稳定,对于债权人来说显失公平,也造成破产逃债现象严重、司法程序中破产清偿率低等问题。
国务院目前对国企破产的规定,仍实行每年上报指标、财政拨款、核销银行一部分债务的“政策性破产”的方式。这对于国企职工而言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对于整个经济环境却存在弊端,给财政和银行很大的压力,也留下了寻租的空间。政府主导的破产只是给国有企业开辟了一条退出的通道,结束了“有生无死”的状态,而对于加速竞争影响微乎其微。很多情形下,因不能偿还债务而破产或债转股的方式,对国企的控制者没有构成一种威胁,而是一种诱惑和优惠。这种政策性破产的成本,最后却要由政府来一力承担。
而在今年5月底,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提及,国资委将考虑从2004年开始,再用四年时间,基本实现国有企业由政策性关闭破产向依法破产的过渡。也就是说,在近一段时间,国企的破产还会是政策性破产,而新破产法就算明天通过,实施也要等到后年,那么,为了使得法案更具规范性和一般性,国企政策性破产会不会因此而加速终结或者,国企破产职工安置这个并不属于破产法调整的问题最终也将由此外的因素来解决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