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是指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由政府主导、法院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破产行为。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宣告破产:一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二是整顿时期,企业或者是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是财产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申请终结整顿的,或者是人民法院受理被立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式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的;三是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我国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破产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法律行为,它直接涉及企业全体职工的经济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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