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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新政策是什么

2021-04-25 1,586人已浏览
  • 李响律师

    李响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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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是自愿办理离婚登记的,应该先行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写明双方是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夫妻中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及时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此外,在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后,夫妻双方应该亲自至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未申请的,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在查明夫妻双方确实属于自愿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的,则予以登记发给双方当事人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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