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责事由如下: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一、行使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有什么条件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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