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包括两类一是法定事由二十约定事由对吗
时间:2023-06-22 13:00:46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过错责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免责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要么是第三人的过错要么是不可抗里。

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不免责,合法侵权是补偿责任,违法侵权是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

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

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

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一、加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加害人不但要证明自然灾害的发生,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而且要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否则,木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如果环境污染的发生完全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受害人的过错。《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至,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自身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不同于二般的侵权诉讼,其内在的因果关系常常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利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方能做出判断和解释,而加害人比受害人更具有举证能力和条件。因此,法律规定对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承担起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样也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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