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包括几类
时间:2021-10-22 18:21:53 4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免责事由包括几类

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二、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无过错责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免责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要么是第三人的过错要么是不可抗里。

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不免责,合法侵权是补偿责任,违法侵权是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

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

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

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三、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

(一)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的;

(二)主张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免责;

(三)主张自己的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不能免责;

(四)主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不能免责。

3、法律依据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

随着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对人们的生活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侵权人一般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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