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担保人的免责事由一般在担保合同当中就可以作出约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实现。
二、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担保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没有不良债务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担保合同条款有哪些
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的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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