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提供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证明原则。这一原则也应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必须提供他在诉讼中应该提供的证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雇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特殊情况包括解雇、除名、解雇、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人工作年限、,工人不能提供由雇主控制和管理的证据。此时,法律规定,考虑到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档案、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支付记录、福利设施和治疗支付记录,劳动安全设施和材料均由雇主控制,工人不可能有能力证明这些证据。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第6条规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为其索赔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业主的控制和管理,业主应提供证据;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工人要求收回加班工资。如果要求工人提供加班证明,显然很难,因为考勤表通常由单位保存,工人通常很难获得。因此,当工人提出此类索赔时,该单位必须提供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裁定劳动者的索赔成立:“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时间、接收人的姓名和签名,这意味着雇主只有义务将加班记录保存两年。因此,我们不承担在此之前是否加班的举证责任。当然,如果工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两年前加班的事实,仲裁仍然是支持的
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对一些加班考勤规定不完善、数据不完整的单位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工人利用该单位的这些漏洞要求自己支付加班工资,则该单位应提供出勤和加班的相关证据。如果机组无法提供,将给机组造成损失。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注意这些规定,完善必要的材料,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全文7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