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有其特殊性,不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劳动争议案件虽然不是行政案件,但与行政案件相似,并具有共同的特征。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是企业首先实施了处罚职工的纪律行为,职工不服而起诉才引起纠纷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谁先主张谁先举证的原则,审理时应该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企业首先举证,并负主要举证责任。因为既然企业认为职工存在违纪事实,决定对职工予以处罚,且具体处罚行为已经实施、生效,所以企业应举证来证明自己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就会形成企业首先推定职工违纪,然后再来寻找证据的逻辑错误。这恰恰证明了企业在处罚职工时根本就无证据可言,无事实可依。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平等,企业是主动处罚的强者,而职工是被动受罚的弱者。职工的出勤、劳动、违纪等行为均是由企业单方面记录在案,并由企业单方面认定、存档。职工无记录权(即使私自记录也属无效),即不可能持有自己出勤、劳动、遵章守纪等行为的直接的书面证明。一旦企业领导人有意打击报复、随意处罚职工,职工则由于自身无权、被动、弱势等特定条件限制,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是非常困难的,甚至于是不可能的。在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如此悬殊的特定情势下,如果法院把举证责任完全归于职工,或者强求职工首先举证和负主要举证责任,无疑会更加袒护强者,苛求弱者。这就使得本来就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的职工雪上加霜,造成进一步的被动和不利,从而丧失了平等、公正的合法诉权。因此,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该保护劳动者平等、公正的合法诉权,由被告——企业首先举证,并负主要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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