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建设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21:40:42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的工期管理,规范确定工期的行为,确保合理的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应采取以下措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期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工期管理,保证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工期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附属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项目的工期管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期管理。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所需的工期,依法必须邀请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约定标准工期。

标准工期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因特殊工程无法计算标准工期的,可参照类似工程的实际工期。对类似工程没有借鉴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度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加速措施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出,加速措施费在投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加速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六条投标期限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施工方案中采取加速措施的,加速措施费由投标人自行计算,不得作为利润因素。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期限和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投标期限短于标准期限的,还应当对加快建设措施的项目和费用进行审查。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推荐中标:(1)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招标文件要求工期的,投标人未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或投标人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论证不可行;

(3)加速措施费用与加速措施费用不符,投标人无法合理解释。第八条建设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约定合同期限和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包括:(一)约定合同期限的日历日、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二)约定延误竣工的责任、延误竣工的赔偿标准和最高赔偿额;(3)工期索赔、延期和争议的解决。

招标项目的合同期限应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如果投标期与中标人的投标期不一致,以投标期为准;直接承包工程的合同期由双方按标准工期协商确定。施工合同未约定工期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本办法和广东省标准工期定额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第九条建设工程正式实施前,用人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及时发布工程施工进度有关信息。第十条工程开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计入建设期。第十一条承揽人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建设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未按计划组织施工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施工进度,并报发包人批准。第十二条发包人不得擅自缩短合同约定的工期。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擅自缩短工期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调整工期,包括:(一)顺延工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双方确认后顺延。(2)增加工期。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的,应当与承包人协商,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增加工程工期。第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发包人可以根据未完成工程的情况,向承包人提出缩短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的要求,也可以根据情况提出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和费用报告。在项目监理单位论证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可行的前提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协商缩短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在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责令其重新修改提交;发现承包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其重新修改提交,赶工赶工期,要求承包人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承包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理机构报告。第十六条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一)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未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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