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因面积误差引发的违约行为,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在合同对此项约定并无明确阐述的情况下,若面积误差在3%以内,则实际结算房价款;倘若误差超过此限额,买方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权利,卖方需向买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可根据面积误差比例以及合同约定的价格,决定由买方进行补充、卖方独自承担、卖方进行返还或双倍返还等不同方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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