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
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
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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