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自治区司法厅办结时限内);
3.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4.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
5.行政审批处牵头会同司法鉴定管理处审查,汇总提出审查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限3个工作日);
6.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4个工作日);
7.行政审批处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防城港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1.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2005年9月30日实施)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2.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
第四条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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