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
2、申请材料审查(窗口)
受理出具受理凭证(窗口)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窗口)
3、对项目图纸及资料进行审查,疑难事项提交局业务会审议
4、拟定审查意见,特殊消防设计依法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
5、制作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6、送达(窗口)不合格业主按意见修改设计后重新申报
7、建档
二、防城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三、防城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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