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文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文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条件
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三、文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
2、审核: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
3、审批:对受理,技术审核等过程进行核准,再进行审批。
4、办结: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四、文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3.《海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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