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一项条款。在员工离职后选择进入同行业,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违约金。但只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才可享受竞业限制,普通员工签了竞业协议后离职去同行业则不需要赔偿。
在签署竞业协议后离职,如果员工选择进入同行业,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员工即使签了竞业协议,离职后去了同行业也是不需要赔偿的。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价值,稳定和促进就业。因此,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重要条款。员工离职后选择进入同行业,用人单位需支付违约金。但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保护劳动者权益,鼓励劳动者在期限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价值。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还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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