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梅检宣报道:日前,从黄梅县检察院获悉,两起性质相同的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与该县某局行政缴款纠纷案,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书,维持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据了解,对行政判决提请抗诉并胜诉,这在该县还不多见。
2003年9月,黄梅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向该县某局送达了2份缴款通知书,征收该局2000年和200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630元和27994元。该局不服,认为征收残保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遂向法院起诉。该局向法庭出具了4名职工属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名单等证据。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这两份行政缴款通知书,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认为自己是以该局填报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为根据,所做的行政行为没有错误,对一审判决书不服并于其生效后,向该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察机关对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核查,认为该局出具的4名职工被评定为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时间等均与实际不相符,并从县经贸局和县综治委调取了相关文件作为证据。经过检察机关抗诉,两起行政案件均发回再审,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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