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记者问,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话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做到合法、公正、及时,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一级原则。第二条下列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
(一)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争议;
、失业、分娩、医疗和赔偿,理由是雇主没有为他们支付社会保险费;工伤待遇损失,造成损失的。清单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管理人列明的工资和经济利益,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有财产的,发生争议的,以单位或者投资者为当事人。无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也应当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员的自然人与非法招工人员发生纠纷,工人申请仲裁或诉讼,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列为被告或被告,自然人,分包商和非法施工分包商应根据案件需要列为被告或被告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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