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提到的“N”代表的是劳动者在待职期间所累积的工作年限,换言之,亦可视为会涉及到经济补偿金额度。在具体操作中,我们通常按照劳动者在贵企中所积累的工作期限为基石来核算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额,以每增加一年工作经历对应支付一个月薪资的阶梯式标准为准则。凡在此基础上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被视为已长达一年的工作经历;而那些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员工,我们则依据实际情况给与半个月薪酬标准作为经济补偿款。
至于“N+1”的含义,其实就是在原有经济补偿款额基础之上再行添加了代通告金,二者相结合形成最终的总和。而“2N”这一数值,它所代表的其实不是补偿金本身,而是在原有的经济补偿金之上乘以双倍的倍数,体现出赔偿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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