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和2n+1赔偿的区别与联系
时间:2023-07-04 14:45:06 4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n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为代通金;

2、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n;

3、因医疗期满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n+1。除非地方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除了这几种情形外,企业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4、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

5、n、n+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经济补偿金n+1和2n+1的区别是其三者不可兼得。支付了赔偿金便不再支付补偿金和代通金。

6、法定的赔偿标准没有2n+1之说,也就是说违法解雇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7、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劳动者却主张1倍的经济补偿金的,鉴于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司法实践对此不予支持。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一)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违约行为为产生条件,不以损害事实的产生为前提。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金钱数额明确具体,没有争议性。3、具有惩罚性,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就发生了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具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未发生的损害事实不能产生损害赔偿金。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具有补偿性。与违约金不同的是,损害赔偿金是以实际损失的程度作为赔偿的范围,因此在性质上是具有事后补偿性的。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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