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成都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合同听证会在成都市工商局举行。开发商、消费者、律师、专家,以及成都市工商局和房管局等各方人士公开研讨了即将推行的定金合同,各方人士认为,该合同(意见稿)在诸多条款和细节上,还需要修改和补充。
据悉,修改后的《成都市商品房认购书》初步定在6月向社会推行。成都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李永才透露,今年下半年,成都将出台一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成都市格式合同管理办法,强力打击各个领域的霸王合同。
代表建议消费者可优先选择仲裁
开发商不怕打官司,但老百姓耗不起!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律师孙丽对指定的定金纠纷解决途径,提出了不同意见。依据合同(意见稿)第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采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个方式。
孙丽说,开发商一般都支持消费者打官司解决,而不愿采取省时间、省费用的仲裁;而对于消费者来讲,仲裁比打官司具备更大优势。因此在合同上应当明示,当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有权优先选择仲裁。
违约条款应当细化补充
消费者代表冯艳秋在听证会上说,依据合同(意见稿)第五条,消费者在认购合同有效期内未与开发商协商买卖合同一事,则无权索要购房定金。然而,当消费者协商了,开发商说没有,这怎么办?咋个举证?另外,开发商和消费者在继续商量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默认延长了认购合同的期限,一旦谈不拢,定金退不退?合同应当进一步明确这些情况。听证代表还建议,认购有效期规定3-7天太短,应当延长到15天左右;应规定开发商退还定金时必须一次性退还。
合同解读没销售证不得收定金
合同前提是错误的!一名张姓律师的观点引起了争论。该律师称,合同文本设置的前提条件出售人必须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这有些苛刻。他还拿出了一份法院判决书作证。
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认为,如果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就收定金,极易给骗取定金等行为以可乘之机。成都市房管局有关人士也表示,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者,不得收取任何有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否则,不仅要全额退款,还将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
冲动性交定金有风险
依据合同(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当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时,消费者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定金。昨日,有消费者代表对这一条款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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