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只有在满足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之后,方可接受并保留购买者支付的房屋定金,这样做无疑是合法的。然而,倘若开发商在尚未达到该项规定标准之时,就向购买者收取类似于定金的款项,那么这种行为便属于违法行为了。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达到商品房销售的法定条件,他们将被禁止出售商品房,并且也不能向购买者收取任何形式的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反之,若房地产开发商已经达到了商品房销售的法定条件,那么在与购买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他们可以向购买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但是,当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全额退还所收到的所有费用;当然,如果双方在事前已经有过其他约定的话,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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