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定金不予退还款项的合法性问题,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争议。
首先,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债权方已经完成并达到了其应该履行的全部义务,那么,根据先前的协议合同条款,他便具有权利以此作为交易折扣或者直接取回这部分定金。
其次,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存在明显不足之处,或者履行过程与双方最初约定的标准相去甚远,从而导致原始合同设定的总体目标无法达成,那么,他将失去索要对方归还已支付定金的资格。
最后,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同样未能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他们的履行行为违反了事先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而使预定的合同目标无法顺利实现,在此情况下,违约方有义务向原支付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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