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环节,针对定金的退款事宜,规范的操作流程通常为:如果买方依据双方事前协定全面履行了其所应尽的各项义务,则此前所支付的定金可被视为全额退还或用于抵扣应付的总房价款;反之,倘若卖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相应责任,致使自身陷入违约困境,此时便应当将先前所收受的定金双倍奉还给买方,以此彰显公正与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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