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交易中,支付定金作为买卖双方达成共识的重要环节之一,其法律性质被认定为一种附带条件的定金合同。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则其无权向对方索回已支付的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则其应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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