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事故保险产品不应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保险和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括死亡责任保险。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产品不包括死亡保险责任,但疾病引起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事故保险产品不包括生存保险责任。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残疾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和医疗事故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提供保障的保险。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为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提供保障的保险。本办法所称残疾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造成的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一定时期。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因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造成的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不属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保险。什么是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安全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谨慎稳健的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完善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医保价格和市场竞争及运营成本,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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