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一项完整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方面内容,缺一不可。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了解程度不够,常常在合同中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时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导致仲裁协议不规范,存在瑕疵。对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要进行具体的分析,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1、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要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即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中的任何一家申请仲裁,法院没有管辖权。
2、约定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要在约定的当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约定明确,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法院没有管辖权。
3、约定或仲裁或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申请仲裁又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管辖。
4、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准确,如××市仲裁委员会等。只要该约定的表述在文字和逻辑上无歧义,能够确定相应的仲裁机构,那么仲裁协议应当是有效的。
当然,对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重新订立规范的、完全符合要求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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