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二)规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三)规定的日、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工资定额任务后,经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支付不低于法定工时单价的150%、200%和300%的工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照规定支付,实行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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